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及工作流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非经济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审批、管办分离”的原则,做到权责明晰、程序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经济合同统一以“江苏南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经审批通过的合同统一加盖“江苏南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济合同由综合办公室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拟定;
(二)合同文件的审核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三)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与分析;
(五)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统计与归档;
(六)参与处理涉及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经济合同纠纷。
(七)合同经费项目的预算审核;
(八)核实与控制合同项目的资金并按规定支付。
第七条 送审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对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质、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需要,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提供履约担保;
(二)根据“逐级审批”的原则履行初审和送审报批手续;
(三)负责落实合同审核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
(四)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负责整理、装订本部门合同及有关资料,建立本部门合同档案;
(六)组织处理涉及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七)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八条 单个项目签订的合同不少于 3 份,综合办公室与送审部门各存 1 份,对方单位至少留存 1份(具体根据对方单位的要求)。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份数。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九条 经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条 合同文本由送审部门初审,综合办公室根据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复审,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保密事项的还需约定保密条款;
(十)合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
第十五条 送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督促对方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经济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信息资料等,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需要补充、变更或中止的情形,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一)合同补充、变更的情形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二)合同中止的情形
1.运行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其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结清手续,了结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损害公司利益的;
2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3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违反廉洁规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4违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导致公司乃至学校利益受损的;
5遗失相关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文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
6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南艺后服务有限公司
202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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