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专用章”;
(二)后勤服务总公司各部门印章: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财务室”“维修服务中心”“公寓管理中心”“水电通讯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公示、决定、聘书、奖状、合同、协议、证明及各类申报表、审批表、介绍信等;
(二)“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加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据(视同发票专用章);公司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
第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各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务处理,向公司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与校内各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证明、收据、函件等。
(二)各部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地点在公司办公楼,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
第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七条 使用“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需填写用印申请表,由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使用“南京艺术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室负责人负责审批。使用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用印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用章、自行盖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审批手续和用印内容及数量负有复核、监督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办理。对存在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不明等情形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十条 用印要规范,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以维护印章严肃性。
第十一条 印章名称要与文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或空白处盖章。
第十三条 如印章遗失,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及时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如因机构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由公司办公室将原章收回,作封存或销毁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禁任何个人和部门私自刻制印章、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个人或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实施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南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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